原住民母語漸失 行政院明訂語言發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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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6

原住民母語漸失 行政院明訂語言發展法

(圖/取自網路)

 

保護原住民族語言,行政院會今通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明定應有相關措施保障瀕臨滅絕的原住民族語言,包括:12年國教中應開設原住民族語言課程;原住民族地區增加以當地原民語言公共廣播、以原民語言標示公共設施;原民會應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培養相關師資等。

 

行政院表示,台灣地區原住民族語言屬於現有2億5千萬人的南島語系,台灣地區的原住民族語言多達20餘種語言別,但在社會變遷過程中,原住民族語言已嚴重流失,導至目前政府認定16族語言已有部分瀕臨滅絕。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9年報告指出,台灣有9種原住民族語言被列為「瀕危語言」,包括「極度危險」的撒奇萊雅語、噶瑪蘭語、邵語、拉阿魯哇語、卡那卡那富語,以及列「嚴重危險」的賽夏語、魯凱語下三社的方言(茂林、萬山、多納)。

 

原住民母語漸失 行政院明訂語言發展法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依據草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開會議審議及諮詢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事項;並應訂定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及保存原住民族 語料,定期辦理語言使用狀況及使用能力調查,訂定語言復振政策,並針對屬瀕危語言,予以優先扶助。為保障原住民權利,草案並定政府在處理原住民事務、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時,原住民可使用其族語陳述意見,由通曉其族語的人負責傳譯。

 

草案明定,原住民族地區的大眾運輸工具、場站等場所,應增加「當地最多原住民族人口」語言的播音。在其山川、古蹟、部落、街道及公共設施,也應設置原住民族語言及傳統名稱的標示。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原住民幼兒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機會,並開設原住民族語言學習課程供民眾修習;中央主管機關也應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培育師資、語言教材、資料蒐集、著作出版與補助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

 

 

 

 

 

 

 

 

【一零一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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