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取自網路)
富少李宗瑞因為流連夜店,涉嫌性侵多名女性,日前已由最高法院首波審結,認定他性侵5女,依妨害性自主判刑定讞,合計刑度22年10月。李宗瑞淫片風波日前鬧得沸沸揚揚,引發各界熱議,為保障性侵被害人免於媒體、網路報導。為了保護性侵被害者免於遭受媒體和網路二次傷害,立法院院會12月8日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明訂:「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公開方式揭露被害人姓名」。也被形容為「李宗瑞條款」。
該條款修正後,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公開方式揭露被害人姓名,媒體、網路事業違反規定最高可處60萬罰鍰,主管機關可命令限期移除;個人散布最高則處10萬元罰鍰。修正案也擴大性侵通報人員,主管機關若知悉性侵犯罪情事,應立即分類處理,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圖/取自網路)
此外修正條文也新增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法官認為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員在場協助詢(訊)問,並得透過單面鏡、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
此外,新法也擴大性侵案件的通報人員,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這有助於進一步協助性侵被害者。尤美女說:『(原音)15年來,我們看到監獄還有看守所性侵案件有86件,許多用性侵行使權力控制的性犯罪都藏在暗處,所以這次修正特別把矯正業務人員列為通報義務範圍,希望以後監所內有性侵事件發生後,能夠在第一時間通報,也能得到心理輔導跟法律協助並調查程序。』
【一零一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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