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券有保障 無期別差價格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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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餐券有保障 無期別差價格同等!

(圖/取自網路)

 

廳推出優惠餐券就是為了吸引顧客上門,但餐券消費爭議層出不窮,為避免糾紛,食藥署今年修正餐飲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推出得記載與不得記載5大新制,因此專家提醒,今年起餐飲禮券必須註明當時購買時的金額,且消費者可不負擔手續費全額退費,另外,業者也不能對持禮券消費的民眾,在餐廳仍有空位時,以「保留座位已滿」拒絕入座,讓「餐券=現金」的概念更加落實,違者最高罰50萬元。

 

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許朝凱表示,食藥署推出的5大新制,除了餐飲禮券應載明履約保障機制,包括實際商品名、電話與地址外,非餐飲業者的資本額也須達3000萬元才得發行餐券,此外,補換發餐券義務與餐券不得行差別待遇等,也在新制的規定範圍內。另外,針對某些餐廳會以「保留座已滿」為由拒絕使用餐券客人上門等事,許朝凱也表示不妥當,因為新制規不得行差別待遇,「持餐券客人跟現金客應當一視同仁」。

 

餐券有保障 無期別差價格同等!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消保官王德明表示,民眾不論在旅展、網路、餐廳購買的餐飲禮券,「花多少錢買,價值就是多少」,禮券不得訂定使用期限,且可退費。倘若禮券不慎毀損,消保處指出,如果票券的主要內容還可辨識,消費者仍可以直接使用,或者要求業者換發;而記名禮券遺失、遭竊,也可要求補發,但須注意的是,業者可收取紙質禮券50元、磁條或晶片卡100元以內的成本費用。

 

許朝凱強調,業者若違反規定且不改正,可依消保法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還不改正,可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零一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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