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球星喬丹告大陸山寨「喬丹體育」侵權高院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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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7

美球星喬丹告大陸山寨「喬丹體育」侵權高院開審

(圖/取自網路)

 

 

有籃球之神美譽的前美國職業籃球NBA巨星喬丹(Michael Jordan)退休後生活多姿多彩,要忙於高爾夫球名人慈善賽,還要推廣自家品牌的服飾,現在他又要更忙了,因為近期他和中國大陸的「喬丹體育」槓上了,告對方公司商標侵權,但4年來屢屢敗訴並上訴,昨日大陸最高法院開庭審理,雙方激辯將近4個鐘頭,最後並沒有當庭宣判。

 

 

根據大陸媒體報導,本案爭議焦點的大陸喬丹體育公司,在大陸擁有高知名度,且其公司在大陸擁有「喬丹」、「QIAODAN」等註冊商標。喬丹知情後於12年以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姓名權、違反大陸的商標法第31條相關規定等為由,向大陸商標委員會提出對此撤銷商標的申請,結果卻裁定此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美球星喬丹告大陸山寨「喬丹體育」侵權高院開審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喬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再提出行政訴訟,院方亦判決維持爭議之商標。喬丹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級法院提出上訴,院方判駁回上訴。2015年喬丹向大陸最高法院申請再審,獲得受理,由副院長陶凱元擔任審判長的5人組成合議庭,於昨日上午9時開庭審理。在4小時庭審過中,喬丹認為,中文喬丹拼法與對應之拼音皆應受到法律保護,而喬丹體育利用商標引導消費者,有攀附喬丹良好聲譽的惡意;對方公司則認為,喬丹並不享此中文名稱與拼音的姓名權,請求院方維持原判。

 

 

大陸媒體也引述法律人士表示,做為一名知名人士,喬丹應享有自己姓名的姓名權,無論他的姓名翻譯成哪種、語別、文字,該姓名權都應受法律保護。對於大陸的喬丹體育公司將「喬丹」二字註冊為商標,卻也享有商標權,也應受法律保護。但日前根據大陸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如果商標權已侵犯他人姓名權,需承擔賠償損失和消除對其影響等法律責任。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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