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汽車買賣糾紛多 消保官嚴查定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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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7

中古汽車買賣糾紛多 消保官嚴查定型契約

(圖/取自網路)

 

減少中古汽車買賣之消費爭議,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稱消保官)日前會同市府經濟發展局人員抽查轄區內11家中古汽車業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其中有2家業者之契約內容不符合規定,已令其限期改善。

 
消保官表示,本次計針對中和區,永和區、土城區、新店區及汐止區共 11 家業者所使用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進行查核,合格車商共計9家,僅有永和區上信 汽車( 順心聯盟)及樹林區永益汽車( SUM聯盟)等2家車商使用之定型化契約不符合規定。違規內容包括:未記載標的物產地、顏色、配備、交易次數及交易車輛原使用情形,且未記載影響車況重大事項(例如是否發生重大事故及是否為泡水車等)。為避免消費資訊不透明,消保官當場命業者改用符合「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契約如汽車商業全國聯合同業公會研訂之 中古車定型化契約外,市府經濟發展局亦將另行發函該2業者令其限期改善缺失( 詳如附件 )。


消保官指出,中古汽車買賣曾發生「假分期,真貸款」之實例,消保官要求業者在定型化契約之「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條款須加註「本店未辦分期付款買賣,須由消費者另向銀行或資融公司辦理」文字,以提醒消費者是向銀行或資融公司貸款,而不是向中古車商分期付款買車,二者截然不同之法律關係,表 消費者不可不察。

 

中古汽車買賣糾紛多 消保官嚴查定型契約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消保官強調,雖然中古車的車況不能與新車相比,但中古車商與販售新車之業者一樣負有「瑕疵擔保責任」,除非業者交易前已明確向買方表明該車存在某些瑕疵,否則應擔保汽車交付時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另外中古車商之汽車買賣契約中常見「現況交車,事後不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條款,此已違反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8點前段「不得約定變更民法上有關瑕疵擔保之期間」規定而無效。如果中古車商刊登的車輛圖片與原車不符或隱瞞車況、虛報車輛年份及虛報里程數等情形,更可能涉及刑事詐欺罪嫌。


此外,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較為複雜,故契約之審閱期間不得少於2日,消費者應善用審閱期間仔細研究各條款有關雙方之權利義務,以免貿然購車導致權益受損。民眾如有中古汽車買賣相關消費糾紛,可利用 1999 或 1950 專線向市府經濟發展局反映或逕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資訊來源:新北市政府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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