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新規定上路 押金勿超過兩個月、終止租約提早一個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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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4

租屋新規定上路 押金勿超過兩個月、終止租約提早一個月提出

(圖/取自網路)


政部研擬「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於23日通過,行政院消保處說明,草案明定房東收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水電費計價方式,未來租賃契約將比照辦理,若有違約情形發生,可向消保官申訴,最高罰鍰高達五十萬元。

 

行政院消保處指出,此項將影響百萬租屋族和數十萬的包租公、包租婆的契約新制,最快將在七月出公告,同時實施。房價漲不停,不少民眾為減少開銷,選擇租屋,但同時也產生越來越多的消費糾紛。消保處長劉清芳舉例,二名香港女學生向房東承租套房,但不但租金沒繳,離開時還一同搬走電視,並破壞房租,事後才發現二名學生持假證件。在房東方面,則有巧立名目向房客收取費用,並對六十六名房客提告,引發一時討論。


為解決層出不窮的租屋問題,內政部審視後發現雖有「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但因不具法律效力無法發揮作用,導致坊間租賃契約常不利消費者,甚至有不肖房東規定房客須支付逾五倍違約金等有違公平的契約。新增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規定又未限期改善,可依消保法開罰。

 

租屋新規定上路 押金勿超過兩個月、終止租約提早一個月提出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草案內具有明確規範,包括擔保金(押金)、水電和瓦斯費、房屋修繕、提前終止契約以及遷入戶籍及稅賦爭議等都有明文規定。若是房客發現房屋損壞,在非房客惡意破外的情況下,修繕費應由房東負擔;不管世房東或房客都須至少提早一個月前通知,才能終止租約;賠償金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契約也不能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房客不得遷入戶籍等文字。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也說明,若是在新規定上路前已簽的契約,房客可針對不同於新規定的契約內容,要求房東修改簽約。消保處同時提醒房客,若是長達兩頁以上的租約,為避免合約被抽換,蓋章時可選在跨業處,而簽約過程可用拍照、錄影等方式做簡單紀錄,用劃撥、匯款繳租金,避免發生爭議時舉證困難。新範本未來會公告在消保處官網。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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