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查核寵物食品標示 六成不符合規定

  • A
  • A+
  • A++
2016-11-18

臺北市政府為保障寵物之食品安全,讓飼主安心,由法務局及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下稱動保處)對市售寵物食品之內容物抽驗檢測;另為配合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已於104年增訂有關寵物食品應標示事項之規定,抽查寵物食品店家販賣之寵物食品標示,並於105年11月17日召開記者會,公布查核結果。

 

 

法務局何修蘭主任消保官表示,臺北市每年抽查市售寵物食品內容物,並委託經衛生福利部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之食品實驗室進行檢測,今年起至105年10月31日止完成78件產品檢測,其中乾飼料34件、罐頭22件及鮮食或餐包22件,檢測項目包括黄麴毒素、三聚氰胺、致病性大腸桿菌、沙門氏桿菌及重金屬鉛、鎘、汞及砷等,檢驗結果均符合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北市府查核寵物食品標示 六成不符合規定
(圖/翻攝自網路)

 

何修蘭主任消保官進一步說明,為配合動保法增訂有關寵物食品應標示事項規定,動保處不定期至販賣寵物食品店家進行寵物食品標示稽查,今年起至105年10月31日止完成59件商品查核,其中符合動保法規定應標示事項者計23件,標示不完整者或未標示者計36件,不合格率高達61%,不合格商品中計7件未以中文標示,其餘主要違規類型為保存期限方法及條件、適用寵物種類及方法等標示不完整。

 

 

動保處防疫檢驗組胡金灝組長表示,動保法第22條之5規定對於寵物食品應標示事項有明確規範,因此寵物食品容器、包裝或說明書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品名」、「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營養成分及含量」、「製造、加工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業者及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原產地。」、「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保存期限、保存方法及條件」、「適用寵物種類、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就本年度查核寵物食品標示不符合規定者,已依動保法第29條第8款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如屆期仍未改善者,將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

 

北市府查核寵物食品標示 六成不符合規定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胡金灝組長進一步說明,依據動保法規定,凡國內所有製造、加工或輸入之寵物食品均須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申報,以建立國內市售寵物食品資料與業者查詢資料庫,飼主可以在購買寵物食品之前,至農委會建置「寵物食品申報網」查詢,並獲得如產品的來源產地、加工廠名稱、主要原料、甚至是營養成分與添加物等公開透明的資訊,便於飼主在選購寶貝的寵物食品得以認明,覺得更安心。

 

 

何修蘭主任消保官呼籲,寵物食品販售業者應善盡自主品質控管,商品標示方法、內容應遵守動保法規定,以維護寵物安全健康及保障消費者權益。如有任何消費上之爭議,可利用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或撥打市民熱線「1999」轉6169或2026(外縣市請撥:02-2725-6169)查詢,消服中心及消保官室將會提供相關消費諮詢及協助申訴,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資訊來源:台北市政府法務局

【101傳媒/整理報導】

 

-------------------------------------------------------

文章內容若有侵權疑慮,請來信告知。

客服信箱:[email protected]

 

 

免責聲明:

部分圖片、觀點,來源於網際網路及其他網路平台,主要目的在於分享訊息,讓更多人獲得需要的資訊,其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權請告知,我們會在24小時內刪除相關內容。

 

 

  • 本文評論: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