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涉違反選罷法規定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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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涉違反選罷法規定之處分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9日召開委員會議,會中針對在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民眾檢舉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規定之案件進行審議,違規案件包括攜帶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日為特定候選人從事助選活動、民調事件及媒體在競選活動期間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未為公正、公評之處理,共計有4件裁罰案件。

       中選會指出,有關上開4件裁罰案件之決議內容,概述如下:

       中選會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9條第3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其中「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之認定,依本會第372次委員會議決議為:廣播電視事業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給予競選同一公職之同一選舉區全部候選人相同之機會。

       上開罰鍰案件,中選會將據以開具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處分書;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程序通知限期繳納。

 

公告時間:2016-07-19
文章來源:http://www.cec.gov.tw/central/cms/news_105/24821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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