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新大同聲請假處分案 大同公司今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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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1

法院審新大同聲請假處分案  大同公司今提抗告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大同公司網站)

 

台北地院10日裁准欣同公司只要繳交2億6316萬元擔保金,大同公司就必須將欣同代表人楊永明、林宏信、林鵬良列入董事、董事候選人名單。欣同幾個小時內就籌足這筆錢,大同公司不服該裁定,今(11)日已提起抗告。


  大同公司董事候選人的法律戰,市場派兩路人馬結果大不同,新大同公司提名7人被駁回,欣同3人裁准。法院認定新大同提名人確實缺文件,大同依審查標準不列入候選人名單,於法有據。大同公司表示,欣同提名人欠缺應備文件的情況和新大同相同,法官卻裁准,令人不解。


  大同表示,法院裁准欣同的聲請,完全沒有審究提名文件是否完整,也沒有裁定由大同提供反擔保金免除假處分,讓大同面臨難以補償的危險。擔保金計算也很奇怪,以發行股數為基礎,卻除以9名董事及獨董人數,但欣同提名人只有3人,顯然不公平,適法性更有疑義。


  李岳洋律師指出,公司法第192條之1「公告後10日內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規定,受理期間應檢附證明文件,由董事會形式審查。這與國家考試報名制度完全相同,候選人缺件,只能明年再參選,如果法院對特定有缺失股東法外開恩,公司法董事提名制度豈不崩解?


  大同委任律師陳錦旋指出,董事會審查發現欣同及新大同提名候選人相關文件都不齊全。例如獨董提名人林鵬良的持股證明竟是券商餘額查詢單,持股會隨時改變;林未依規定檢附以大同股東名簿內容製發的持股證明,當然無法通過董事會形式審查。


  另欣同公司法人代表楊永明和林宏信被提名為大同董事候選人,明知提名截止是3月14日,卻在17日才繳交「願任書」;依公司法規定,送審資料不齊全就是不能列為候選人,董事會如果通過反而違法。


  大同強調,法院審理新大同聲請假處分案,以兩大理由駁回,一是新大同提名人確實缺件,例如持股證明、逾期補件。二是聲請人鄭佳佳在徵求廣告表示不支持任何候選人,沒有聲請假處分必要,因此駁回。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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