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商品標示與3C商品標示不再分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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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電器商品標示與3C商品標示不再分你我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經濟部官網)

 

經濟部為明確規範電器商品與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之標示,將現行「電器商品標示基準」及「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標示基準」合一,整併為「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並已於今(106)年3月8日公告並訂於公告後一年生效,但業者亦可以自行選擇於公告日起適用。

近年來電器商品及電子商品的功能或性質彼此趨同交疊,難以明確界定,且考量商品外型趨於精薄短小,如何標示,有其特殊性,經濟部將現行「電器」及「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二大類整合為「電器及電子商品」,應標示事項則分別依「硬體商品」、「軟體商品」、「零組件及耗材」各別規定應標示內容及標示方法。其中硬體商品新增「如商品內建顯示器者,得以螢幕顯示代之,並應於商品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載明操作方式」,另倘硬體商品、軟體商品、零組件及耗材等之商品體積過小,原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之應標示事項,得於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之標示代之等標示方法,以解決業者對於具有內建顯示器的硬體商品及體積過小的商品所產生的標示困擾。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與電器及電子商品種類及品目表可由經濟部商業司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法令解釋→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商業法規→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項下查詢。


經濟部商業司發言人:陳副司長秘順
聯絡電話:23966292、0936-945-897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公告時間:2017-04-12
文章來源:http://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64233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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