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16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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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8

預告「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16條修正草案

(圖/翻攝自網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基於強化保險業從事結構型商品投資之風險控管,以及為使保險業就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所作內部稽核報告於是否應陳報主管機關部分有一致之規範等考量,已研擬「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16條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考量保險業得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包括結構型商品投資,又結構型商品投資具相當風險,保險業從事該類投資前仍應具備明確之交易策略,爰明定保險業從事結構型商品投資之策略,亦應列為公司內部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交易原則與方針之項目。(修正條文第13條)
二、 基於保險業從事結構型商品投資仍有定期評估所持有部位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交易策略及自身風險承擔能力之必要,爰明定保險業從事結構型商品投資,至少應每月檢視持有之結構型商品投資部位,評估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交易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影響財務健全。(修正條文第14條)
三、 目前保險業作成之內部稽核報告,已須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陳報或免報主管機關,爰刪除保險業就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作成之稽核報告應報主管機關參考之規定,俾利保險業者遵循。(修正條文第16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期間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16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公告時間:2017-04-18
文章來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704180003&toolsflag=Y&dtable=News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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