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嚴正要求桃園客運應遵守勞基法保障勞工之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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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7

勞動局嚴正要求桃園客運應遵守勞基法保障勞工之勞動條件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維基百科/由原作者不詳,本檔案由user:jitcji翻繪 - 桃園市政府 Taoyuan City Government,公有領域)

 

 

有關桃園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桃園客運)駕駛陳情訴求依法計算工時、加班費,並補足加班費等情事,勞動局表示:自104至106年4月,就該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部分,共計裁罰14件,總計裁罰349萬元。 


  
  有關駕駛員工時計算,依據勞動部106年4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60130762號函釋,駕駛員之「駕車時間」,除應符合交通法規之「每日不得超過10小時」外,連同其他之行車前檢查準備時間、勤務中之待命時間,以及返廠後之清潔收拾時間等,「工作時間」亦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之規定。 


  
  運輸業駕駛員之工作時間、休息時間、體能負荷與公眾生命安全息息相關,渠等備極辛勞,有關其出勤工作時間更應審慎,以避免再有因常態性連續出勤致生過勞之情事 。因此,本局仍將持續進行勞動檢查,並嚴正要求桃園客運應依勞基法之相關規定保障勞工之勞動條件,以維護勞工及大眾之權益。

 
   
 新聞發布及聯絡人: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勞資關係科 馮飛燿科長03-3322101分機6802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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