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取自高雄市政府)
日前有大樓住戶在樓梯間放置鞋櫃而被某市政府開罰4萬元,該罰款雖經地方法院判決撤銷,但上訴到高等行政法院,該院認定任何物品都不能放置於走廊及樓梯間而維持該罰款,且判決定讞不得再上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局長趙建喬表示,台灣地小人稠,尤其在人口稠密的都會區,大樓成為居住類型的主體,但大樓住戶習慣將鞋櫃、鞋子及腳踏墊放在家門外走廊或樓梯間,雖然這些物品大部份可以隨時搬移,且在平常的時候不會阻礙住戶通行,但這些平時看似無害的物品,在災害發生時就有可能是阻礙逃生的雜物。所以這種違害別人而且又違法的行為,住戶一定要特別注意。
趙建喬表示,一般大樓門外的走廊,雖然是讓該樓層的住戶使用,不過該走廊是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義的共同走廊,而且是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因此住戶不要以為在自己的門外走廊放置物品,不會影響到別人就可以放置,且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定放置的物品無論是否為雜物還是常見的鞋櫃、鞋子等,縱使沒有影響別人通行,都已經違反樓梯間逃生避難通行的使用目的。
工務局表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可以在共同走廊、樓梯間等共用部分堆置物品或雜物,如果經大樓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制止違規住戶而且仍然沒改善者,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可以報請該局處理,經該局通知而仍未改善者,將會處以違規住戶罰鍰新台幣4到20萬元。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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