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發布「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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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教育部修正發布「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圖/翻攝自網路)

 

教育部104年6月17日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提供各大專校院實施分流輔導。為檢討現行分流制度,經教育部邀集勞動部及相關代表多次研議,將處理原則名稱修正為「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並於106年5月18日發函周知各大專校院據以辦理。

 

一、本修正原則自106年8月1日起生效,未來學校如未依本原則規定辦理,立即督導改善,限期未改善者,將納入教育部獎補助或行政考核之參據:

    
本修正原則發布後將自106年8月1日起生效,學校除應於施行生效前通盤檢視現有分流機制及章則規範,完備相關措施改進情形,未來於接獲相關申訴個案時,亦應妥善與學生溝通或協助處理。本原則生效後,教育部如有接獲學校未依修正後原則規定辦理之情事,將立即督導學校查處或改善,限期仍未改善者,將納入教育部相關獎補助或行政考核之參據。

 

二、教育部歷經多次座談研商會議及問卷調查廣徵各方意見,參酌納入本修正原則:
    
過去學生兼任助理實施分流以來,因外界多次陳情有學校以學習名義行勞動之實等爭議,教育部自105年8月起邀集勞動部及相關部會、專家學者、學校、教師、學生及工會等代表召開多次會議研議,檢討現行分流制度及研修更嚴謹的學習範疇,並透過問卷調查蒐集學校師生意見及統計分析多數師生意見共識納入修正草案後,將處理原則名稱修正為「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函知各大專校院配合辦理。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確區分獎助生範疇:教育部規範以學習為目的及附服務負擔性質之「獎助生」範疇,以區分勞動部規範之勞雇關係。

(二)明定獎助生類型及內涵:明定「獎助生」包括研究獎助生、教學獎助生及附服務負擔助學生等三類。

(三)修訂各類獎助生的學習範疇:增定學校應確實完備之程序要件及原則,嚴謹規範學校認定為學習範疇之規定。

(四)納入身障學生多元支持精神:增定學校應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及特殊教育法措施,提供身障學生多元支持之規範。

(五)勞雇關係之認定:有關學生兼任助理與學校間之勞雇關係認定及其爭議,回歸勞動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辦理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認定。

(六)給予學校緩衝期完備校內制度調整與配套:函知各大專校院本原則自106年8月1日起生效。

 

三、教育部將督導學校配合本原則,完備分流機制調整及相關配套改進,以維護學生權益:

為使學校瞭解本次修正重點內涵及後續應配合事項,以利各校及早因應,教育部已於106年4月24至26日召開北、中、南區學校說明會,後續將督導學校辦理重點事項包括:

 

(一)配合本原則踐行民主程序修正校內分流規範並公告周知。

(二)學校對於各類獎助生應依本原則規定內涵踐行相關程序,始得認定。

(三)學校應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提供身障者多元支持之精神,並落實特殊教育相關辦法及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支持計畫。

(四)加強落實爭議處理機制。

(五)針對獎助生落實加保商業保險。

(六)設置專區並告知各類獎助生權益義務等資訊。

 

公告時間:2017-05-18
文章來源: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9E7AC85F1954DDA8&s=0001E09D4D448BBC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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