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簡政便民 內政部放寬因家暴離婚或喪偶外配歸化所需生活保障無虞證明 並簡化歸化需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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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2

落實簡政便民 內政部放寬因家暴離婚或喪偶外配歸化所需生活保障無虞證明 並簡化歸化需附文件

(圖/翻攝自網路)

 

為加強對外籍配偶之照顧,及落實簡政便民目標,內政部於今(1)日部務會報通過「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未來受家暴離婚未再婚、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所需之生活保障無虞證明,無金額門檻限制;同時簡化民眾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所需檢附的相關證明資料,改由戶政事務所代查,免除民眾奔波申請證明文件的辛勞,提升服務效能及便捷性。

 

內政部表示,上述「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增列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國人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或與亡故國人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2年以上,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的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國籍可適用較寬鬆的生活保障無虞證明,如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即可,以強化對外籍配偶之照顧。

 

內政部也提到,這次「國籍法施行細則」的修正,簡化了許多歸化申辦作業所需檢附的證明文件,有效提升便民服務效能,像是以往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時,需先向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居留證明書,未來戶政機關將與該署合作,由戶政事務所透過跨機關資訊平台服務代查,讓申請歸化國籍者得免附居留證明資料,此項貼心服務免除民眾奔波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居留證明書之不便,同時替民眾省下100元規費。

 

此外,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所需之所得、動產或不動產資料,如相關當事人同意,將由戶政事務所代理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申辦國籍變更及換(補)發歸化、喪失、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所需文件如有戶籍資料可稽者,也可由戶政機關代查;另新增提供居住國外者得就近向駐外館處申請換發或補發歸化、喪失、回復國籍許可證書的便捷服務。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內發布施行,對於維護婚姻移民者權益及增進簡政便民等目標,將有相當助益。

 

公告時間:2017-06-02
文章來源: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rc=news&sn=12133&type_code=02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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