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翻攝自網路)
近期陸續發生食品業、洗衣業、化工業或監獄等設置有貯油槽之事業,因意外或人為因素導致油品洩漏,嚴重影響河川水體水質,環保署表示事業所設置於地面上之槽(桶),貯存油品之容積合計達200公升以上時,即為水污染防治法「貯油場」管制對象,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規定,有疏漏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如已疏漏致污染水體時,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若貯油槽洩漏時未進行通報或未採取維護、應變措施,最高可處分新臺幣600萬元罰鍰,若洩漏情節嚴重,可令事業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
另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貯油場設置之地上油品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底部應為水泥或不滲透材質舖面。二、四周應設置防溢堤,其高度為50公分以上,圈圍容量為油品貯存設 施容量的110%以上,另事業應依油品貯存設施容量,備足預防疏漏污染之器材及物品,並應定期維護。其目的即在於收集貯油槽洩漏之油品,對於未設置該類預防設施者,亦得處分最高新臺幣600萬元罰鍰。
此外,對於已洩漏之油品,主管機關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71條規定,應令污染行為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主管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故事業對於貯油槽洩漏油品之行為,需負擔後續清理、求償之費用。
環保署呼籲事業所設置之貯油槽除應依規定設置預防洩漏設施外,若有洩漏情事發生亦應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並採取應變措施,以及負擔清理、求償之費用。故應經常檢視貯油槽是否有破損情形並妥善維護,以免觸犯法令。
公告時間:2017-06-08
文章來源:http://enews.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6060816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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