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6條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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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6條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圖/翻攝自網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基於對金融機構財務業務監理措施一致性之考量,參照105年5月17日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所定概括授權範圍之規定,前已研擬「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6條修正草案,並已完成法規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保險業向非屬利害關係人之交易對手購買連結利害關係人發行之有價證券之組合式商品,亦可能對利害關係人發行之有價證券產生影響,爰將保險業向非利害關係人購買連結利害關係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結構型商品,納入本辦法所規範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範疇。(修正條文第3條)


二、為維上述本會對金融機構間監理一致性,放寬保險業董事會得採概括授權方式之範圍及條件等,如:(修正條文第4條)
(一)將保險業取得、處分利害關係人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納入得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之範圍。
(二)增訂利害關係人為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或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運用委託資產所為之交易,得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
(三)將保險業與金融控股母公司及金融控股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間,除涉及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交易外,得採概括授權之單筆交易金額,由現行未超過新臺幣1千萬元,提高為新臺幣5千萬元。
(四)增訂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因重大災害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


三、基於支付保險賠款、攤回保險賠款或攤回(付)再保賠款,均係依保險契約或再保險契約之履行行為,須依契約約定核實理算賠付,非屬交易行為,爰刪除「保險賠款、攤回保險賠款、攤回(付)再保賠款」等文字。(修正條文第4條第3項第4款第2目)


四、為適度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指數股票型基金,爰刪除「每一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等文字,放寬保險業投資取得或處分利害關係人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董事會概括授權不受每一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總額10%以下之限制;另為避免保險業集中投資利害關係人所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爰規定保險業投資取得或處分利害關係人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超過每一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總額10%者,超過部分仍應計入本辦法所稱交易總餘額內。(修正條文第4條第3項第6款及第6條)


檢附「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6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公告時間:2017-06-20
文章來源:https://www.ib.gov.tw/ch/home.jsp?id=34&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706200009&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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