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取自網路)
防制酒駕有酒測器量酒精濃度,不過毒品駕駛怎麼辦?毒駕目前仍只能靠員警人力蒐證和觀察,並利用生理觀測表,評量吸毒者是否能安全駕駛,尚未發展出類似呼氣測量方式的檢測工具。
高檢署檢察官王捷拓指出,根據以往辦案經驗,會先根據現場警員蒐證的證據、是否有搜到毒品、駕駛人是否坦承吸毒及驗尿報告的數值等,來決定是否依刑法公共危險罪起訴,起訴後約八成會被判有罪,若判無罪通常是蒐證問題。
台中地檢署緝毒組主任檢察官林柏宏表示,目前員警的做法是,執勤時先進行完整的觀察、蒐證,判斷駕駛者是否持毒、吸毒,再驗尿釐清。若駕駛者坦承有吸毒,且在現場又神智不清,無法完成畫圈、走直線等客觀評測,警方在取締時拍攝畫面,法官就可判斷被告使用毒品後駕車是否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程度。
(圖/取自網路)
林柏宏說,毒品在體內有殘留期,也就是說,就算駕駛人的驗尿報告呈現吸毒反應,也不代表駕駛人是在開車當下或之前吸毒,被告有可能是數天前吸毒,因此法官無法以驗尿結果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公共危險罪的依據。
台中市刑大毒緝中心副隊長施明志表示,員警執勤時遇到駕駛吸毒,會要駕駛畫圈、走直線、單腳站立、簽名等等,確認駕駛精神狀況,若駕駛都能完成,法官大多會認定駕駛沒有觸犯公共危險罪。
警政署則表示,未來會加強要求員警蒐證,並製作測試觀察記錄表,證明駕駛「不能安全駕駛」程度。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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