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管理新措施 消費者更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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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1

食安管理新措施 消費者更受保障

(圖/翻攝自網路)

 

7月份除了多項交通新制上路外,食安管理方面也多許多新規定,食藥署表示,本次新制規定針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的強化,以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而相關違者可開罰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若是產品標示不實,則可開罰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一、 食鹽中添加碘化政策或措施:

根據衛福部國健署調查,國人「碘」攝取量低於世衛建議值,碘的攝取不足可能會影響3歲前胎兒及嬰幼兒的腦部發育,因此政府為提高民眾的碘攝取量,在食安規定新增,食鹽中營養添加劑碘化鉀及碘酸鉀限量標準,要求市售包裝食鹽也得以「碘鹽」、「含碘鹽」或「加碘鹽」命名,不論是否添加碘,都須標示醒語,加強宣導提高國人碘攝取量。

 

二、 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品名標示:

奶油、鮮奶油、乳脂等名稱,時常讓人搞不清楚,在新上路的食安規定中,依據乳脂肪含量不同,名稱也得有所更動。因此未來僅有乳脂肪達到80%以上者才能稱「奶油」,而乳脂肪含量10至80%則可稱「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或鮮乳油」。若是以食用油脂加工製成的人造奶油產品,油脂量超過80%以上,應標示為「人造奶油」,油脂含量10至80%則應標示為「脂肪抹醬」,以確保消費者購買到所需產品。

 

三、 奶精品名標示:

未來乳製品,若是不含奶粉、牛奶等原物料,應在外包裝以及品名後方加註「不含乳(奶)」,而乳含量未達50%,則應標註「非乳(奶)為主」。

 

四、 販賣機販售食品標示:

台灣隨處可見的販賣機也納入規定中,在自動販賣機中販售的食品(含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食品),應標示販賣機業者以及食品內容物、產地、過敏原、重組肉、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等資訊,確保消費者權益。

 

五、 塑膠製品使用注意事項標示:

過去針對塑膠餐、水壺、晚盤、奶瓶等有相關材質標示規定,而7月起,只要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均應依食安法第26條標示,且須同時讓消費者知悉產品適用於接觸食品、為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並明確告知使用該產品的注意事項。受規定事項擴大到只要是食物會接觸到的塑膠容器,都要全面納管,要標明品名、材質、耐熱溫度、製造商、產地等,同時也得標示、是重複性還是一次性使用。

 

六、 擴大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的業者:

過去僅有公司或商業登記的食品業者需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但新制中納入具有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食品業者。

 

七、 新增業者建立食品追溯管理系統:

自7月31日起,新增食用醋、蛋製品、嬰幼兒食品3類業者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並且分階段實施。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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