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輕易洩他人個資 恐賠上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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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5

勿輕易洩他人個資 恐賠上億

(圖/取自網路)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提醒民眾,為保護個人資料,即使是合法持有他人個人資料,應負有保護他人個資安全之責任,沒有法律上依據或當事人同意,是不能隨便公開他人個資,因此請適當保護合法取得之權利人姓名、住址、身分證號、出生日期等個人資料,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他人竊取或毀損個資,避免因外洩行為導致權利人發生損害,若該損害與個人資料外洩有因果關係時,則外洩個資之人,恐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賠償總額為新臺幣二億元。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例如某業者自地政機關合法取得之謄本資料,知悉住戶姓名、地址,經常性的聯絡住戶,發詢問信要求委託出賣房屋事宜,造成住戶困擾,就可能有損害賠償的問題,謄本新制實施前,任何人皆可申請之第二類謄本包含完整之姓名、住址,雖屬合法取得,但在處理、利用以上個人資料時,仍不得作原本蒐集目的外使用,且未得住戶同意,不得公開住戶個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業者而言,雖是合法取得住戶的姓名及地址等個人資料,惟依個資法第27條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因此,如未經同意逕行散布個人資料、或以此個人資料作為交易販售之標的,顯然違反這條規定,如違反上述規定,依據個資法第28條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果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進一步說明,為保障個人隱私權,同時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內政部於104年2月2日修訂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將地籍謄本依申請人資格不同分為三類,其中不限資格之第二類謄本中之自然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皆改採部分揭露,並提供民眾申請住址隱匿服務,但無論屬新制前後自地政機關取得之個資資料,都應注意個資法第5、19、20條之相關規定,其處理與利用除應尊重當事人權益外,應與當初申請之目的有正當關聯,亦不得對當事人造成損害,除有法定事由或有契約關係作為根據,資料之處理與利用皆應經當事人同意,地政局提醒民眾,購買或使用民間業者之查詢服務時,亦當注意其資料來源是否合法,避免一時不察,誤觸法網。謄本分級制之相關訊息及住址隱匿申請方式,請參閱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之「新制三類謄本專區」http://www.land.ntpc.gov.tw/ch/home.jsp?id=830&websitelink=artwebsite.jsp&parentpath=0,193,827,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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