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土地銀行行員挪用客戶存款,核有未建立有效內控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並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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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6

臺灣土地銀行行員挪用客戶存款,核有未建立有效內控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並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之職務

(圖/翻攝自網路)

 

一、 受裁罰之對象:臺灣土地銀行。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 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
三、 違反事實理由及處分結果:該行前行員私自將存戶印鑑預先加蓋於空白取款憑條及空白定期存款解約申請書預留使用,挪用客戶存款80餘萬元,分行未就存摺空白磁條之保管與使用、臨櫃變更行頁數交易建立妥適內控制度,亦未就櫃員交易訂定檢核交易功能及監控查詢機制,存匯主管亦未能詳實覆核,核有未建立有效內控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並構成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 處分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
     300萬元罰鍰;另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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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時間:2017-07-06
文章來源:https://www.banking.gov.tw/ch/home.jsp?id=169&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707060003&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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