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翻攝自網路)
國內某公司來電詢問,該公司透過Google搜尋引擎刊登網路廣告,是否要辦理扣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網路跨境交易日漸蓬勃,不少國內營利事業為拓展事業,常透過Google、Facebook或外國社群網站、交易平台等登載網路社群廣告,此等外國營利事業如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收取之報酬應由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社群廣告服務予我國營利事業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所得,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除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並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06-2223111轉8040
公告時間:2017-07-10
文章來源: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1251/8811950149289217502?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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