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月退休俸退伍軍人出國離境報備之疑義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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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9

領月退休俸退伍軍人出國離境報備之疑義澄清

(圖/翻攝自網路)

 

近來媒體與網路報導「軍公教領月退 出境須報備 明年起改每月查驗」等消息係屬誤解,輔導會特說明如下:


國軍退除役官兵俸金給與是公法上給付,法已明定喪失及停止給付的條件。為避免誤發或溢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103年訂定之「國軍退除役官兵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即明定於每期退除給與發放時,皆須先查驗領俸人資格等相關作業。


支領定期俸金人員離境超過183天,應主動聯繫並告知其出國或赴大陸地區相關訊息;旅居國外(不含赴大陸地區),其於出國前或於出國後回臺,親自向榮服處聯繫,並填具出國聯繫紀錄,完備相關驗證手續即可,絕不會有干涉退伍軍人出國行動自由之情事。


自107年起月退休俸改按月發放,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將持續依原規定辦理發放工作,以完善領俸人的服務照顧。

 

公告時間:2017-07-19
文章來源:http://www.vac.gov.tw/cp-1788-27310-1.html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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