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翻攝自網路)
財政部為配合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保留26處國有土地(面積12.25公頃)供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先期規劃,並協助地方政府完成撥用21處國有土地及3處國有房地(土地面積18.83公頃,房屋37戶)興辦社會住宅。
財政部表示,住宅法106年1月11日修正後,為協助社會住宅興辦機關取得需用國有不動產,同年3月間主動召開說明會,向相關機關說明政府機關興辦社會住宅需用國有不動產規定及申撥、申租作業方式,以利實務作業;財政部並會銜內政部於106年6月26日修正發布「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有意興辦社會住宅之民間業者,如需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得洽公產管理機關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使用,並享有租金及地上權權利金優惠。
財政部將持續依住宅法規定提供國有不動產予各興辦機關及民間業者,協助落實社會住宅政策。
新聞稿聯絡人:國有財產署 丁士芬科長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621
公告時間:2017-08-18
文章來源:http://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9&pid=75507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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