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僑務電子報徵文比賽 歡迎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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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1

2017僑務電子報徵文比賽 歡迎投稿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僑委會)

 

2017僑務電子報徵文比賽實施辦法


一、活動宗旨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為鼓勵海外僑胞經由報導僑社萬象,記錄僑社共同記憶,啟動成為自媒體的潛能,特辦理本活動。
二、主辦單位:僑務委員會
三、承辦單位:僑務電子報
四、徵文組別
僑社組:報導海外僑社本年舉辦的活動、發生的事件或僑胞故事等值 得分享之經驗及事實
雙十國慶組:記錄海外僑社或臺灣本年辦理雙十國慶活動的成果或個人感想
五、參賽資格
凡支持中華民國者均可參加,每人每組限投一件,重覆投件經查屬實將取消參賽資格。
六、獎 項
二組均設以下獎項
特優:1名,頒贈獎牌1面及獎金新台幣5萬元
優等:3名,頒贈獎牌1面及獎金新台幣3萬元
佳作:6名,頒贈獎牌1面及獎金新台幣1萬元
七、活動期程
收件日期:2017年9月15日至10月20日(臺灣時間,以收件電子信箱紀錄為準)
入圍名單公布:2017年10月20日至11月10日止,按收件日期依序發佈於僑務電子報(ocacnews.net)
得獎名單公布:2017年11月30日公布於僑務電子報
頒獎典禮:12月上旬
八、參賽作品規格及投稿方式
(一)含中文稿件及相關相片2至4幀。稿件須以Word程式繕打,14級字、直向橫寫、A4頁面、字數介於600至1,500字,不標示作者真實姓名;相片像素至少1MB以上,所附圖說含於稿文。以上作品均須由參賽者自行創作或拍攝,且未曾在任何形式之平面和網路媒體局部或全部發表。
(二)稿件及相關相片請各成檔案,以附件格式寄送[email protected],並於電郵主旨標示「僑務電子報徵文(選擇組別)組」,於電郵本文依序說明作品名稱、真實姓名、筆名(如未提供則以真實姓名發布)、居住國及城巿、電子信箱(如未提供則以送件信箱代之),並請自留收件紀錄,以備日後查詢。
九、評審方式
初審:參賽作品由僑委會按本徵文辦法規定審查稿件主題、字數、相片張數及清晰度、投稿日期等客觀要件,通過者公布於僑務電子報網頁。
決選:通過初審之作品將由專家組成評審團,選出兩組特優、優等及佳作作品;評審配分含:主題表達40%、結構20%、相片及圖說30%、公布網頁pageview10%。參賽作品若未達決選標準,特優或優等獎項得從缺或不足額頒發。


十、著作權認定
(一)參賽作品之著作權歸參賽者所有,於活動評選期間配合活動推廣,提供主辦單位於活動網頁刊載。
(二)得獎作品須永久無償授權主辦單位及主辦單位同意轉授權指定之對象,進行非營利性目的之公開傳輸、公開展示及散布。
(三)參賽作品如有攻訐、違反善良風俗,或偽冒、抄襲等侵犯著作權情事,經發現並查證屬實,活動期間取消該作品之參賽資格。若為得獎作品,則取消得獎資格並追繳已領獎金、獎牌,獎項不予遞補。如涉有爭議、違法或致損害於其他第三人或主辦單位時,均由參賽者負一切法律與賠償責任,與主辦單位無關。
十一、注意事項
(一)領獎程序:主辦單位於得獎名單公告後依據所提供電子郵件通知得獎人,經確認身分後,得獎人須於接獲通知後兩週內提交「獎金領據」,逾期視同放棄得獎權利。
(二)「得獎作品」獎金領據上簽收之姓名須與報名時填寫之參賽者相同,不得中途更換。
(三)本活動獎金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海內外匯款手續費均由主辦單位支付;得獎人如擬支領外幣,主辦單位將以頒獎當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責出即期參考匯價按得獎者指示折算成美金、日幣、澳幣或歐元匯入指定帳戶,或轉至當地最近之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或僑務委員會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請其代轉。
(四)依據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7條、第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3條之「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相關規定,凡得獎價值超過新臺幣2萬元整(含),中獎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依法課徵所得稅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非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法課徵所得稅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爰得獎者所領獎金已直接扣除稅額,主辦單位將開立所得稅扣繳憑單予得獎者。
(五)參賽者保證所有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正確,且未冒用或盜用任何第三者之資料。如有不實或不正確之情事,將喪失參賽資格,如為得獎者則取消得獎資格。如因此致主辦單位無法通知其得獎訊息時,主辦單位不負任何責任。
(六)任何因電腦損壞、網路傳輸中斷、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而使參賽者上傳之資料有延遲、錯誤、無法辨識或損毀之情況,主辦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賽者不得異議。
(七)本活動因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政策變動等因素,致無法執行時,主辦單位保有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之權利。
(八)凡參賽者,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徵文辦法規定之規範,如有違反,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加或得獎資格,並就因此所生之損害,得向參賽者請求損害賠償。
(九)主辦單位保留本徵文辦法內容修改之權利。

 


公告時間:2017-09-11
文章來源:http://www.ocac.gov.tw/OCAC/Pages/Detail.aspx?nodeid=346&pid=438890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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