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對假結婚、假收養真移民撤銷歸化 內政部:符合國際立法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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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4

國籍法對假結婚、假收養真移民撤銷歸化 內政部:符合國際立法通例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13日有移民團體認為內政部對法院判決假結婚或假收養者撤銷歸化許可,沒有限制期限將造成移民身分永遠不確定,主張修正國籍法第19條。對此,內政部表示,我國歡迎來自世界各國的移民,但不希望移民者採用欺騙、虛偽等不法方式取得我國國籍,目前做法符合國際立法通例。


內政部表示,世界各國如新加坡、美國、韓國、德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對於假結婚或其他不法手段歸化取得國籍,均有撤銷歸化國籍的規定,且未定撤銷權年限。部分國家甚至對於假結婚者除撤銷國籍外另訂有處罰規定,如美國對假結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5萬以下美金罰鍰,新加坡對假結婚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幣罰鍰或兩者併罰,可見世界各國均不容許移民以假結婚、假收養等虛偽不實的手段取得國籍。


內政部指出,現行我國國籍法是參考其他國家立法情形,在第19條明定,經法院確定判決通謀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我國籍,其自始不符歸化要件。故應撤銷歸化許可,不受撤銷權期間限制,且無須召開審查會,以嚇阻不法之外籍人士以假結婚、假收養的不法方式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侵害國家法益。


依據內政部統計,從97年到今(106)年8月31日止,經許可歸化我國籍共6萬1,243人,歸化後查出是假結婚撤銷歸化共21人,僅占所有歸化人數0.03%。


內政部鄭重澄清,假結婚或收養須經法院判決,不會發生新聞報導所說國人配偶可在其外籍配偶取得國民身分證後4年內向內政部申請取消國籍情形。法院於審理時,自當以司法權調查相關事實審認,不會僅憑當事人一方說詞或當事人配偶舉報認定,內政部信任司法公正判決,當事人如對法院判決不服,應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另如對內政部行政處分不服,亦可提起行政救濟。


國籍賦予是國家主權之行使,我國有權依據國家利益制定法律,決定何人為其國民,假結婚、假收養者非我國所需,且不法行為明確,自得於國籍法明定撤銷規定,另當事人犯罪行為,經法院依刑法規定處以徒刑或科以罰金,屬司法權行使,不宜混為一談。 


內政部表示,多數國家如越南、印尼均有回復國籍的規定,因此被撤銷歸化許可者不致成為無國籍人球,內政部於國籍法明定因假結婚、假收養歸化之撤銷權沒有期限,移民不應存有僥倖心態,且內政部撤銷國籍相當嚴謹,需有司法判決確定,移民以不法方式歸化國籍獲得我國國民相關利益,之後因假結婚、假收養被撤銷國籍,而需自行回復原屬國籍的結果,須由自己承擔,且國籍法沒有訂定罰則,已較其他國家寬鬆。


內政部強調,想取得我國籍之移民,應遵守我國法令,不應以虛偽不實的方式,如假結婚、假收養方式取得我國國籍,以免因自己的不法,造成後續自己的困擾與問題。

 

公告時間:2017-09-14
文章來源: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rc=news&sn=12732&type_code=02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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