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翻攝自網路)
政府舉辦之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用分離課稅,中獎人在辦理中獎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免將中獎獎金申報為所得,同時,獎金的扣繳稅款也不能列入抵稅或申請退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是採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且該扣繳稅款亦不得申請抵繳應納稅額或申請退還。
國稅局再度提醒民眾,常見的分離課稅所得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例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告發或檢舉獎金等,上開所得經扣繳完稅後,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
民眾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06-2298098
公告時間:2017-09-25
文章來源:http://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24&pid=7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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