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液化石油氣用調整器」檢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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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液化石油氣用調整器」檢測結果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標檢局)

 


「液化石油氣用調整器」為民眾日常生活中使用桶裝瓦斯必備器具,由於液化石油氣係以高壓液化後填裝於鋼瓶內,需經減壓過程才能供給瓦斯器具使用,故液化石油氣鋼瓶與瓦斯器具之間須安裝「液化石油氣用調整器」。標準檢驗局為確保民眾使用安全,並讓消費者瞭解市售液化石油氣用調整器商品之品質優劣情形,於106年上半年在臺南地區廚具行、水電行、煤氣行、量販店及大賣場等販售通路,隨機選購抽驗10件不同廠牌型號之液化石油氣用調整器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有1件商品之品質項目「構造」及「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其餘皆符合規定。

 

壹、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液化石油氣用調整器商品係依據CNS 7088「液化石油氣用調整器」檢驗「外觀」、「構造」及「性能」品質項目;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貳、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外觀」及「性能」項目:全數符合規定。
(二)「構造」項目:計1件(項次10)不符合規定,該樣品可任意調整器具壓力,不符合國家標準有關「應為不得變更調整壓力之結構」之規定。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計1件(項次10)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
(二)中文標示:全數符合規定。

參、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者計1件(項次10),將依「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型式認可登錄,並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者計1件(項次10),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液化石油氣用調整器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肆、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市售「液化石油氣用調整器」商品時,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附)之「液化石油氣用調整器」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civil.bsmi.gov.tw/bsmi_pqn/do/pqn5860/form)。
二、選購時請檢視調整器之中文標示是否完整,依實際需求選購適當的調整器,並依包裝標示之使用說明進行安裝。
三、國家標準規範液化石油氣(LPG)用瓦斯爐的燃氣壓力為280±50 mm水柱壓力,宜配合使用R280調整器(其出口壓力為280mm水柱壓力)。若錯誤搭配過高壓力規格之調整器(例如R500調整器,其出口壓力為500mm水柱壓力),將導致瓦斯不完全燃燒及浮火現象,造成一氧化碳濃度升高及能源的浪費。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王副局長聰麟
辦公室電話:02-23431711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承辦單位:第三組第一科陳科長榮富
辦公室電話:02-23431778 行動電話:0935-567292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新聞聯絡人:林靖諺
辦公室電話:02-23431759 行動電話:0976-425601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公告時間:2017-10-12
文章來源:http://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72939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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