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大貨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已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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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8

中古大貨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已發布
(圖取自網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於106年11月24日起生效施行,自生效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報廢88年6月30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5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1月30日訂定發布「中古大貨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該辦法明定「大貨車」係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及第3條所稱之曳引車、大貨車及代用大客車;另中古大貨車與新大貨車登記必須為同一人所有,才符合定額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規定。


  該局提醒,為讓民眾便於瞭解報廢換購大貨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申辦案件審核進度及相關資訊,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報廢88年6月30日前出廠大貨車換購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專區查詢。

 

公告時間:2018/03/16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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