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農忙期!玉警宣導農用機械 呼籲應遵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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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夏季農忙期!玉警宣導農用機械 呼籲應遵交通規則

(員警發現前方有一輛農用機械行駛於道路上卻未開燈光。圖由玉里警分局提供)

 

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玉里派出所副所長副所長林義傑、警員曾信豪、彭維同日前執行夜間巡邏勤務,發現前方有一輛農用機械行駛於道路上卻未打開燈光,擔心會影響到其他用路人安全,遂向農機駕駛宣導前後開啟警示燈及反光照明,以維護用路人的安全。
 

交通組長林國銘表示,家裡有使用農機具者,行駛道路之相關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比照辦理,需向鄉鎮公所申請號牌行駛上路,應攜帶機具出廠證明農機之出廠證明或購置農機之統一發票,農民之農機來源證明遺失而確實係以該農機從事農業耕作者,得由該農機所有人戶籍所在地之村(里)長出具之證明書證明;否則將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2款及第7款等規定處罰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沒入之,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時產生的爭議及危險。
 

玉里分局長潘仕能表示,依據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第16條規定:領有農機號牌之農機行駛於市區道路或公路時,其駕駛人除應遵守有關交通法令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農機於市區道路或公路行駛時,其駕駛人應隨身攜帶農業機械使用證。


二、 除農地搬運車及自走式噴霧車之駕駛人應領有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外,其餘種類農機之駕駛人應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三、 農機駕駛人應於道路慢車道或靠右邊行駛。但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行駛路線及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其在市區道路上行駛每小時速度不得超過十公里,公路上行駛不得超過二十公里。


四、 農機應具有喇叭、頭燈、方向燈及煞車燈等照明設備或裝置。農用曳引機附掛載具突出本機機身部分應加裝反光(警示)標識,供前後方來車辨識,夜間行駛道路時,附掛載具應具危險警告燈。


五、 農機於市區道路或公路行駛時,所載運之物品應以自營農場生產品、農業生產必須之資材及一般非營業性之農家自用品為限。

農機行駛於市區道路或公路時,其駕駛人違反規定者,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法令舉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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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呼籲農業機械駕駛人需遵守有關交通法令。圖由玉里警分局提供)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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