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2017-05-08
  • A
  • A+
  • A++

納稅義務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圖/翻攝自臺北國稅局官網)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說明,近來房市低迷、貸款不易,不少民眾因資金壓力拋售持有之預售屋,倘買方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賣方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4年1月以900萬元購入預售屋1戶,惟近來房市不如預期,甲君囿於資金壓力104年11月以95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該屋頭期款等款項於104年11、12月分批給付,惟尾款於105年1月交付,故甲君應於105年度申報該屋之財產交易所得50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公告時間:2017-05-08
文章來源: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7836614761826503820

 

  • 本文評論: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