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關就「iQOS菸為電熱式菸品非電子煙」之說明

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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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關就「iQOS菸為電熱式菸品非電子煙」之說明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蔡旻豪/台灣醒報)


臺北關澄清,有關該關於桃園國際機場查獲旅客攜帶未據申報之「Marlboro iQOS電子菸」,屬電熱式菸品,其主要由電熱式菸草、加熱器及充電器三部分組成,依WCO會議決議iQOS菸係含菸草及丙二醇等成分之產品,應歸列稅則號別第2403.99.90號「其他加工菸葉及菸葉代用製品」;至近年流行之電子煙係由電子煙油及電子煙零件組成,電子煙油部分多以1,2-丙二醇與甘油混合而成,歸列稅則號別第3824.99.99號「戒煙輔助用之電子口腔吸入器補充包或貼片」,二者組成及成分有別,分屬不同產品。


    該關表示,iQOS電熱式菸品因屬新興菸草產品,其風險及危害性不明,尚須依據科學實證據以釐清產品屬性、定位及管理制度,爰於相關機關未確認產品屬性前,仍屬未開放進口物品。

 


公告時間:2018-1-22
文章來源:https://web.customs.gov.tw/News_Content.aspx?n=F55943A3BAA86A6A&sms=1095B63D0846032B&s=8047A543E8DE8A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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