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募兵制,行政院通過服役條例修法,放寬服役限制

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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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募兵制,行政院通過服役條例修法,放寬服役限制

(圖/取自網路)

 

台灣政府一直致力於募兵制的推動,要以量少質精的方式,取代過往的徵兵制。先前還因為民國83年次以後要不要當兵的問題出爾反爾,引發許多家長和學生反彈。有鑑於募兵制成效不彰,行政院於21日通過國防部修正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草案,放寬志願役人員的限制。

 

21日上午國防部宣布,行政院已於今日第3496次院會審議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志願士兵服役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而這項修正草案是配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公布施行,放寬現行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期間的限制。

 

之後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轉述,行政院長張善政在會中表示,認為這個法案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服役制度的健全是有幫助的,對於募兵制政策的長期推動也具有的正面效果。張善政認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國防部將會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以利及早完成修法。

 

推動募兵制,行政院通過服役條例修法,放寬服役限制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國防部表示,修正草案是為了配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放寬現行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期間的限制,以達成「募兵制」政策目標。修正內容分別就「官兵服役制度」、「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續服期間的權利與義務」予以明確規範,藉以擴大志願役人員進用的彈性,穩定人力來源。

 

國防部也指出,為了開拓志願役人力來源,他們參考美、英、日等國,保留招募短期服役或假日兼職服役者再服現職的機制。另外,過去規定志願士兵服役期滿申請繼續留營服役,役期以「1年至3年」為一期。為保留彈性及增加留營誘因,草案擬將役期改為「每期最長3年」,取消現行最少得服役1年的規定。

 

另外,草案中還特別列出役期「以年為單位」,但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時,經國防部核定,可以不足整年辦理。而過去志願役士兵養育3歲以下子女,必須服役滿1年以上才能申請留職停薪,但這個草案放寬只要服役滿6個月以上即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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