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該開三聯式還二聯式?國稅局這樣提醒你

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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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該開三聯式還二聯式?國稅局這樣提醒你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臺北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者,銷售對象無論係一般營業人或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切勿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發現有部分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小規模營業人時,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經該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臺北國稅局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另依同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發票該開三聯式還二聯式?國稅局這樣提醒你

(圖/取自網路)

 

經查核發現,營業人甲君銷售5萬元之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乙君,因乙君表示無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君因而開立未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予乙君,經該局查獲後,甲君雖有開立統一發票未涉及逃漏稅情事,惟其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且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嗣經該局核處1,500元罰鍰。

 

另外,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項獎勵補助款,應於補助款項取得年度列報其他收入。近年來政府為發展國內文化創意產業,積極推動各種獎勵措拖,其中更不乏相關文創活動之經費補助,營利事業符合獎勵項目而取得補助款,應於取得年度列報其他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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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取自網路,非本文當事單位)

 

臺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拍攝文創影片為業,103年度獲得文化部補助款2,000,000元,全數用於拍攝活動之各項支出,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各項成本、費用皆已如實申報,惟漏報該筆補助款收入,致短漏報所得,本局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補稅處罰。營利事業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如實登帳並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以免發生補稅處罰情事。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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