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台灣之星聲名啟事)偷雞不成蝕把米 台灣之星吃豆腐遭開罰

2016-06-15
  • A
  • A+
  • A++


針對公交會第1284次委員會以影響交易秩序為由做為懲處的新台幣60萬元罰鍰一事,台灣之星15日晚間對此發表聲明,全文如下:

(更新台灣之星聲名啟事)偷雞不成蝕把米 台灣之星吃豆腐遭開罰 | 文章內置圖片

 

 

台灣之星「吃豆腐事件」發生始末:

(更新台灣之星聲名啟事)偷雞不成蝕把米 台灣之星吃豆腐遭開罰

(圖/取自網路)

 

公平交易委員會今(15)日召開第1284次委員會,台灣之星在Google搜尋引擎上購買「台灣大哥大」關鍵字廣告,此廣告內容呈現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顯然有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處以新台幣60萬元罰鍰。

 

經過魏家兄弟劣油風暴,台灣之星品牌形象大受損傷,甚至有網友發起拒用運動,好不容易經過一系列MV的宣傳崛起,現在宣傳團隊為了搶食通訊市場大餅,不惜大吃同業豆腐,被公平交易委員會打臉。台灣之星在Google網站購買競爭事業名稱台灣大哥大的關鍵字廣告,呈現「獨家台灣大哥大 月租費限時半價」等內容,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處台灣之星新台幣60萬元罰鍰。

 

 

(更新台灣之星聲名啟事)偷雞不成蝕把米 台灣之星吃豆腐遭開罰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公平會指出,台灣之星委託廣告代理商以「台灣大哥大」的名稱作為關鍵字廣告,於Google網站上呈現「獨家『台灣大哥大』月租費限時半價」等內容,誘使瀏覽者點進廣告後,卻發現內容是與台灣之星做連結,此一行為顯然是利用台灣大哥大已在市場多年投入推展服務的努力,吸引檢索競爭事業名稱者目光的攀附行為,此行為是「榨取他人努力成果」。

 

公平會強調,關鍵字廣告是藉與競爭事業相關的營業表徵連結,輔以具吸引性的廣告用語,增加自己的交易機會,有讓「潛在交易相對人」選擇點擊案關鍵字廣告,使競爭事業(如本例中的台灣大哥大)蒙受潛在交易相對人流失之虞,屬於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 本文評論: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