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臺灣辦理人民幣兌換業務,簽署「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

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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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臺灣辦理人民幣兌換業務,簽署「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97年6月30日起,臺灣民眾可以向已經核准的金融機構及外幣收兌處,進行人民幣2萬元以內的現鈔買賣。

99年7月13日起,經許可之金融機構可與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簽訂人民幣抛補協議,有助於人民幣現鈔及新鈔供應之穩定。

99年10月20日起臺灣銀行及兆豐銀行接受國內金融機構下單,並自同年10月26日起供應現鈔。

100年7月21日開放國內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及第三地區分支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

101年8月31日簽署「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在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人民幣在臺灣得以比照美元、歐元等外匯管理方式,兩岸貿易及投資等匯款可直接以人民幣結算。

102年1月25日中央銀行發布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102年2月6日起,國內外匯指定銀行(DBU)陸續開辦人民幣業務。

效益:

1.配合兩岸交流的實際需求及因應開放中國大陸人民來臺觀光,增加民眾兌換貨幣的方便性,確保人民幣供應之穩定,並降低兌換成本及偽鈔率。

2.未來兩岸金融往來可以在兩岸貨幣清算機制之基礎上進一步開展,有利於企業資金調度操作、民眾投資商品選擇多元化,以及金融機構業務拓展,同時也助於臺灣發展人民幣離岸中心。

 

公告時間:105.06
文章來源: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115021&ctNode=7944&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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