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面對核廢存放問題,做好非核家園的準備

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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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面對核廢存放問題,做好非核家園的準備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原能會於2月15日完成審查台電公司提報「低放處置計畫替代應變方案的具體實施方案」及「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並上網公開,要求台電公司依審查結論確實辦理,標誌著蘭嶼核廢料的遷移,正式向前邁出了一步,以積極面對核廢存放問題,並做好落實非核家園的準備。

105年8月15日總統蔡英文參訪蘭嶼時指示,有關核廢料的遷移,將由台電、政府及民間成立平台,研議台電核廢料存放的問題,做好非核家園的準備,並將蘭嶼核廢料的處置,作為最優先處理的項目。另106年1月立法院通過電業法修正案,明確規範核電廠應於114年全面停止運轉,以確保非核家園目標之逹成。民間團體亦呼籲政府核廢處置動起來,今後如期廢核做好核電廠除役作業及積極面對核廢處理,為原能會最重要的施政目標。

台電公司未能如期於105年3月選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的候選場址,原能會已裁處1000萬罰鍰以為鞭策,並要求台電公司應於105年底前提報低放處置計畫的應變實施方案,以及提報蘭嶼貯存場的遷場規劃報告,將蘭嶼的遷場問題與處置場選址脫勾。原能會已完成審查作業並做成審查結論,於106年2月15 日函送台電公司要求切實辦理。

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定,台電公司負有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之義務。基於應變方案之集中貯存設施,係屬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之一部分,台電公司應依原能會核定之時程推動辦理,自集中式貯存設施方案啟動至完工啟用所需時間為8年,其中場址選定及土地取得作業,應自集中式貯存設施方案啟動後3年內完成,若有延宕將依物管法裁處3000萬以上罰鍰。

集中貯存設施選址作業,原能會要求台電公司應依循公正的組織體、公開參與的程序、客觀的標準之原則辦理。原能會已於105年6月發布「集中式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場址規範」,可供台電公司做為選址作業之客觀標準,以選定符合地質安全、環境科學評估基本條件之場址。另原能會亦要求台電公司選址應以全台灣地區(含離島)為選址之範圍,不宜預先限縮為無人島或準無人島,以期改善過往以弱勢地區為場址的社會不正義現象,並應擴大公民對選址作業的參與與討論。

原能會請台電公司積極進行當地居民及利害關係人之溝通,應充分尊重當地居民的意願並顧及其權益,俾利儘早搬遷蘭與核廢料及順利推展集中貯存方案。在核廢料搬離蘭嶼之前,原能會將持續嚴格監督台電公司,做好貯存相關之安全營運工作;同時嚴密監督蘭嶼地區的環境輻射監測,以確保民眾健康安全及環境品質。另集中貯存設施僅為「中繼站」,台電仍應積極推動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早日選定處置場址,以妥善解決問題。

無可諱言,核廢料是個棘手的問題,遷移蘭嶼的核廢料或是未來除役產生的大量核廢料,未來無論是繼續貯存於原核電廠內,或是送往一個新的集中式貯存場,都會面臨許多困難。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已於105年11月3日開會,決議將在該會架構下成立「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並將邀請政府代表,在地居民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參與,由各界一起討論核廢料處理等相關問題。台電公司除將本案送請經濟部提報「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研議,以集思廣益凝聚共識,尋求最佳可行方案外,亦應積極進行地方溝通,尋求社會共識,儘早解決核廢料的現有困境,做好核電廠除役準備作業,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低放處置計畫替代應變方案的具體實施方案審查報告」

http://www.aec.gov.tw/webpage/control/waste/files/index_07_d-3.pdf

「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審查報告」

http://www.aec.gov.tw/webpage/control/waste/files/index_25_1-01.pdf

 

公告時間:106.02.15
文章來源:http://www.aec.gov.tw/newsdetail/news/3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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