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都更案提告 判決不起訴

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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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警察宿舍都更案拖了16年,終於在2016年動土,台北市長柯文哲當時親自主持動土典禮,最後一戶拒遷戶由政府在去年七月被強制拆除,屋主憤而提告。

 

永春都更案提告 判決不起訴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自網路)

 

承租人彭龍三和屋主王東凱對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林洲民以及建商黃呈琮提告,罪名為侵入住宅、毀損、強制等罪名,但強制拆除是依照都更條例執行,因此台北地檢署將被告的兩人做不起訴處分。

 

兩方各說各話,彭、王認為當時向行政法院提告,表明北市府當時進行都更審議時沒有依照聽證程序,所以要撤銷北市府核發給森業公司的權利變更計畫、施業計畫以及建築執照,本來判決撤銷,但北市府進行上訴,而林、黃則以法律反駁,認為依照《行政訴訟法》、《都市更新條例》的規定,訴訟進行時,都更依法可以不用停止。

 

彭、王認為在判決未定前,建築物仍屬自己所有,林業公司無權強制拆除,造成毀損,害他損失快六十萬,而且彭、王指控當時拆除現場竟還委託警方到場協助,深感自己權益被迫害。建商反駁,認為強制出動機具拆除,完全是照著法律走,沒有違法迫害,林洲民也表示拆除作業不由都發局執行,且強調絕無委託警方協助。

 

永春都更案提告 判決不起訴

(圖/翻自網路)

 

檢方認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訟訴而停止」,北高行也撤銷告訴人所聲請的停止執行,因此認定黃未涉刑責,更難論林洲民有毀損等犯行,且當天警方是因民眾報案到場,並無接獲公務機關請求協助,因此兩人未被起訴。

 

 

資訊來源:永春都更案彭龍三告林洲民 北檢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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