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不得考志願役? 國防部修正放行

20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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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不得考志願役? 國防部修正放行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國防部發言人臉書)

 

 


國防部今日上午宣布「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九條修正案」,調整志願役士兵的報考資格。原本具有前科的役齡男性無法報考志願役士兵,不過國防部在本次修正案放寬成年遭判處徒刑者,服刑完畢就可以報考志願役士兵,且凡是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或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也都享有報考志願役士兵的權利。


國防部公告的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九條修正案。為使國軍用人政策,得於兼顧維護國家利益與軍事安全前提下,更臻周延並與時俱進,參照同屬公務員且具備執行公權力身分之司法官與警察用人標準,適切調整原成年遭判處徒刑者限制報考條件,修正相關辦法。

 

有前科不得考志願役? 國防部修正放行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國防部發言人臉書)

 

2010年一名有過失傷害前科的邱姓男子因考選簡章「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之規定被拒絕在志願役士兵的行列之外。當時邱姓男子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申請釋憲,最後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以715號解釋「牴觸人民服公職權利」。國防部發言人陳中吉說: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九條修正案已完成立法,國防部在今日依法公告及實施。

 

此外,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更改為,未判處徒刑或未受感訓、強制戒治、觀察、勒戒及保護等保安處分之宣告。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或少年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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