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詐騙集團將定義幫派

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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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詐騙集團將定義幫派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有持續性、牟利性的結構性組織,且觸犯最重本刑逾5年以下之罪者,就視為幫派,而能重判3年到10年有期徒刑。對於詐騙集團、電信詐騙、假冒政府詐騙都將被視為幫派。

 

法務部為了符於「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規範,提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在列席審查會表示,根據現行法規規定,組織犯罪也就是所謂幫派只要是3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的集團組織。但考慮到事實現況少有犯墜組織以犯罪為自我標榜,且如今犯罪行為亦趨於多元,未必是脅迫性或暴力性,故須予重新定義。

 

重新定義犯罪組織也就是幫派後,詐騙集團、電信詐騙、假冒政府詐騙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均適用此修正條文,且可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在新修條文中,若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招募未成年人加入,更可加重2分之1刑期。若假冒為組織犯罪而要求他人出售財產、出售公司股份或放棄經營權、配合辦理都更、償債,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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