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規定

201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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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規定

(圖/翻攝自網路)

 

      本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06年5月1日展開,個人依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該項捐贈限額可與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分別列報扣除。
      本局指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但有該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收據格式不符、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
      本局說明,對政黨的捐贈,需為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105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1%之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且收據格式符合規定者,始得列報。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公告時間:2017-04-07
文章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81/847472497806563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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