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受暴不得歸化? 內政部出面澄清

2017-04-12
  • A
  • A+
  • A++

外籍配偶受暴不得歸化?  內政部出面澄清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維基百科/由Chongkian - 自己的作品,創用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ndex.php?curid=27369111)

 

 

 


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昨日表示,政府應以「微罪不罰」原則刪除國籍法第3條「歸化國籍須具備無不良素行」之規定。內政部今日回應:「國人有微罪須受相關法規處罰,外國人有微罪無觀察期即可申請歸化,非國人所能接受,故無不良素行之訂定有其必要性。」

 

內政部表示,國籍賦予是國家主權之行使,外國人有權選擇歸化某一國家,各主權國家亦有權依據國家利益制定法律,決定何人為其國民,世界多數國家如美、加、英、法、日、韓、新、澳、紐、菲、越等對於申請歸化者均規定須具備良好品德,以避免移入人口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我國亦不例外。


內政部指出,以美國而言,未給付子女教育費用、曾有酗酒或毒品濫用行為即認為品行不端,日本將酒駕、過失犯罪、竊盜等列為非素行善良。有關外國人申請歸化須具備「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之要件,為更公正客觀,國籍法業明定無不良素行之認定辦法,由內政部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研議。

 

對於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所提,外籍配偶受到家暴離家,因未盡法定扶養子女義務,被認定素行不良無法申請歸化,內政部對此表示,目前辦法草案係規定「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不盡法定扶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義務」,亦即係規範惡意遺棄重病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對於外籍配偶如因受到家暴離家,無法親自扶養子女,尚非屬無正當理由之範圍,自不會將之認定為素行不良。

 

  • 本文評論: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