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201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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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南區國稅局官網)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另營業人如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業者承租乘人小汽車,因融資租賃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與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無異,因此,其所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不慎提出申報扣抵,已屬虛報進項稅額,涉嫌漏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誠實申報納稅,若自我檢視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黃股長 06-2298050

 

公告時間:2017-04-20
文章來源: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51/4929241607804016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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