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底外國專業人員概況。

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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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底外國專業人員概況。

(圖/翻攝自網路)

 

在全球化的時代,優秀的人力資本是國家提升競爭力及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各國除自行培育各項產業人才外,也積極延攬國際優秀專業人才,以厚植國家經濟實力。自93年起由勞動部成立單一服務窗口專責辦理外國專業人員聘僱及管理業務,以減少外國人來臺工作障礙,吸引國際專業人才來臺工作,協助國內各項產業之技術提升、創新研發及開拓海外市場。

 

一、105年底有效聘僱許可31,025人次,申請工作類別以「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占5成8最多,其次為「補習班語文教師工作」占1成6

105年底外國專業人員有效聘僱許可計31,025人次,較100年底增4,227人次或15.8%。其中男性占77.8%,女性占22.2%;年齡主要集中在「25~44歲」占6成7;教育程度以「大專(含大學及專科)」占6成2最多。(表1)

按申請工作類別觀察,以「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占57.6%最多,其次為「補習班語文教師工作」占15.7%,「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事業主管工作」占8.2%居第三。觀察近年來外國專業人員申請工作類別,以「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居首,所占比率均逾5成2,且呈成長趨勢,而居第二位之「補習班語文教師工作」則逐年下降,由100年底之21.3%降至105年底之15.7%。(表2)

另考量在臺讀書之僑生、華裔學生及外國留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經國家投入教育資源培育,畢業後宜優先留用其在臺工作,除可利用一般外國人申請工作聘僱許可管道外,勞動部於103年7月新增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凡自我國大學以上畢業之僑外生若欲留臺工作,將改以學經歷、薪資水準、語言能力及特殊專長等8個項目進行評點,累計點數超過70點者即可符合資格。105年底僑外生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有效聘僱許可計3,033人次。(表1)

 

二、外國專業人員以「日本」籍占 2成8最多,其次為「美國」籍占1成7,二者合計約占4成5

外國專業人員以「日本」籍8,575人次最多,占 27.6%,其次為「美國」籍5,251人次,占16.9%,「馬來西亞」籍2,684人次居第三,占8.7%。近年來均以「日本」籍、「美國」籍居前2位,「馬來西亞」籍則自101年起取代「加拿大」籍排名第3。(表3、表4)

從國籍別觀察申請工作類別,「日本」籍外國專業人員以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占67.3%最多,其次為「履約」占11.4%;「美國」籍則以從事「補習班語文教師工作」占41.4%最多,其次為「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占31.6%;而「馬來西亞」籍則有高達9成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表3)

 

三、外國專業人員屬新南向政策之18個國家占2成7,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占7成4

外國專業人員屬新南向政策之18個國家計8,408人次,占27.1%,其中以「馬來西亞」籍占31.9%最多,其次為「菲律賓」籍占17.9%,「印度」籍占17.3%居第三。觀察申請工作類別,以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占74.3%最多,其次為「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事業主管工作」占8.7%,「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及「履約」居第三,分占5.8%及5.3% (表5)

 

四、外國專業人員所從事行業以「教育業」占2成5最多,其次為「製造業」及「批發及零售業」

外國專業人員所從事之行業以「教育業」7,830人次最多,占25.2%;其次為「製造業」6,338人次,占20.4%;「批發及零售業」5,775人次居第三,占18.6%。若再觀察申請工作類別最大宗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外國專業人員,所從事行業以「製造業」占30.3%最高,其次為「批發及零售業」占22.6%,「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占15.2%居第三。(表6)

 

五、外國專業人員工作地點集中於6都及新竹縣市,約占9成3

按外國專業人員工作地點觀察,以「臺北市」占44.2%最多,其次依序為「新北市」占10.0%、「臺中市」占9.5%、「桃園市」占8.5%、「高雄市」占7.6%、「新竹市」占6.1%、「臺南市」占3.6%、「新竹縣」占3.2%;顯示外國專業人員工作地點集中於6個都會區及新竹縣市,合計約占9成3。(圖1)

 

六、在臺求學之僑外生工讀有效許可人數13,224人,「馬來西亞」籍占4成6最多

另依據《就業服務法》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來臺正式入學修習課程或學習語言課程一年以上之僑外生,在臺求學期間可以申請工讀,工作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六個月,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105年底在臺求學僑外生工讀有效許可人數計13,224人,其中以具備「僑生」身分占43.2%最多,其次為「外國留學生」占42.7%,「華裔學生」僅占14.0%。按國籍觀察,以東南亞國家居多,其中「馬來西亞」籍占45.7%最多,其次為「越南」籍占15.1%,「香港」占9.5%居第三。(表7)

 

公告時間:2017-04-24
文章來源: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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