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時應注意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期限

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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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時應注意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期限

(圖/翻攝自南區國稅局官網)

 

公司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並自行繳納稅款;至於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並自行繳納稅款,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當期決算所得或清算所得,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辦理決算申報之時限,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文書發文日」次日起算,如公司係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則以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日」之次日起算;至於清算申報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算,但清算人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則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因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將原申報之決算虧損300萬元自清算所得200萬元中扣除後無課稅所得額,惟查核後發現主管機關核准甲公司解散之發文日為105年9月1日,依規定應於105年10月16日前辦理決算申報,該公司遲至105年12月1日申報,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惟未如期申報,所申報決算虧損300萬元已不符所得稅法第39條可留作扣除以後年度所得額規定之適用,該局乃核定清算課稅所得為200萬元,並補徵稅款34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如期申報,切勿因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而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鄭審核員 06-2298018

 

公告時間:2017-05-08
文章來源: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51/763916515435758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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