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於扣繳稅款後無需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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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於扣繳稅款後無需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圖/翻攝自網路)

 

臺南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在去(105)年3-4月統一發票對中2獎中獎獎金40,000元,於今(106)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要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常常誤將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列報為機會中獎所得,並將分離課稅所扣繳的稅款列入扣繳稅額申報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000元者,按給付全額扣繳20%稅款完稅,不須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且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當年度應納稅額或申請退還。


國稅局特別提醒,常見的分離課稅所得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例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告發或檢舉獎金、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等,上開所得經扣繳完稅後,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申請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

 

公告時間:2017-05-10
文章來源:http://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7&pid=7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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