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不得諉以代理人之故意過失免除自身應負之公法上責任

2017-05-10
  • A
  • A+
  • A++

營業人不得諉以代理人之故意過失免除自身應負之公法上責任

(圖/翻攝自南區國稅局官網)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營業稅申報之主體,依法負有誠實申報稅捐之義務,若委由他人代為申報,自應對於受其委託之人執行本身所負申報義務,負注意與監督之責,該代理人所為之稅務申報行為直接對營業人發生效力,應就該代理人之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無進貨事實,卻取得A、B二家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委託乙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代處理帳目及稅務報繳事宜,乙以不得扣抵進項憑證虛報進項稅額所生漏稅情事,甲並不知情,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請免予處罰。惟甲為營業稅申報之主體,負有誠實申報稅捐之義務,若委由他人代為申報,應盡事前注意監督及事後查核之責,因甲未盡注意義務致連續數期營業稅申報異常,甲應就乙之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委託記帳士等代為記帳及稅務申報,因與該代理人之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所以營業人選擇代理人應謹慎,並善盡監督注意之責,以免發生漏稅情事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公告時間:2017-05-10
文章來源:http://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7&pid=74299

 

  • 本文評論: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