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澎湖地檢署蕭姓假釋付保護管束人破壞科技監控設備乙案

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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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澎湖地檢署蕭姓假釋付保護管束人破壞科技監控設備乙案

(圖/翻攝自網路)

 

澎湖地檢署蕭姓受保護管束人於82年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於86年判處無期徒刑定讞,並於105年3月29日假釋出獄。該員因犯有性侵害案件,觀護人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規定評估有實施科技監控設備之必要,報請該署檢察官許可後,於出獄當日隨即配戴科技監控設備、施以特定時段禁止外出及其他必要處遇命令(每日至管區派出所報到2次及不得飲酒等),該員出獄至今均列管核心案件,由觀護人每月至少約談、訪視2次等高度密集監控、輔導作為及函知警察機關、榮譽觀護人協助查訪,並轉介臺灣更生保護會澎湖分會輔導就業、家訪及電訪,保護管束期間報到狀況正常。


蕭員於今(106)年2月份再犯竊盜案件,於同年5月5日判處拘役50日確定。後於同年月10日下午4時許破壞科技監控設備並逃逸,隨即搭船自馬公前往布袋,該署觀護人實地訪查得知設備異常後,隨即協請警方進行追捕,並發布通緝,同時報請撤銷假釋,已於5月11日核准撤銷假釋,該員已於今日下午三時許於臺北市落網,後續將入監執行殘刑。


本部日後仍將持續督導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強化性侵害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功能提升,如強化錶帶本身硬度、加強設備之通訊穩定性,防止受監控者破壞逃逸。

 

公告時間:2017-05-11
文章來源: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464936&ctNode=27518&m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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