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已被扣繳20%稅金,係屬分離課稅,不得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退還

20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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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已被扣繳20%稅金,係屬分離課稅,不得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退還

(圖/翻攝自網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市民來電詢問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已被扣繳20%稅金,得否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退還?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統一發票中獎、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取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超過2,000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扣繳稅款,不得抵繳應納稅額,亦不得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而申請退還該扣繳稅款。


該局提醒,民眾若是有獲得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統一發票中獎、公益彩券中獎獎金),該獎金所得係屬分離課稅,每聯(組、注)按20%扣繳稅款即已完稅,該筆所得不必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扣繳稅款亦不得申請退還。


(聯絡人:服務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66)

 

公告時間:2017-05-12
文章來源: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792694435036572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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