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經銷商請注意,試乘小客車轉供自用或無償送人記得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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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經銷商請注意,試乘小客車轉供自用或無償送人記得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圖/翻攝自網路)

 

配合政府報廢或出口車輛購買新車貨物稅減徵政策,車商無不卯足全力推銷,希望能搭上這波熱潮,創造銷售佳績,為使自家汽車優異性能讓消費者親身體驗,提供試乘服務是最佳管道。


國稅局指出,因車商購買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供消費者試乘後,最終仍會供銷售使用,不同於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所稱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屬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

 

該局提醒車商注意,購買供試乘用之乘人小客車於活動結束後,如未供銷售而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視為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經查獲而受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職稱:股長 姓名:李建和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50

 

公告時間:2017-05-16
文章來源:https://www.ntbk.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34/7242306094423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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